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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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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类别

收费类别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各类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

(二)代管费

代管费主要指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学校为方便学生,代收代支发生的费用。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超定额水电费等。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主要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教职工或校外人员、单位提供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包括各类后勤服务收费、场馆使用费、停车费、校医院收费、兽医院收费、使用大型仪器收费、补办各类证件费等。

二、管理职责

1.校长办公会负责领导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审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2.涉及收费管理的部门,须严格按照学校审定(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对象进行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

3.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收费的收、缴、退、付、公示等工作,进行收费核算;督促指导各收费单位的收费工作;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使用和核销管理工作。

三、收费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及标准调整均按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2.代管费。按招标中标价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标准收费。代管费实行按成本收取、不得盈利、学生自愿选择的原则,归口单位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管费中加收任何其它费用。

3.服务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标准,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对在校生、校外人员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得占用正常教学和生活资源。

各收费单位必须按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对象收费,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必须使用相应的合法票据,各收费单位不得自制、自购票据开展收费。

四、收费公示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各收费单位可利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电子公示牌及网络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并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公示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五、收费方式与时间

(一)收费方式

各类收费原则上通过学校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自助缴费机、收费二维码、一卡通或对公转账等方式收取。

(二)收费时间

学杂费应当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者,不予注册,具体按照《本科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服务性收费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的原则收费。

六、退费管理

因故需办理退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归口单位确认后,凭相关退费材料、缴费票据、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一)学费

本(专)科生以教务管理部门确认的专业已修学分、再修学分学费等情况为退费计算依据;研究生以研究生院确认的退费金额为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生按继续教育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留学生以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的退费金额为准;进修生等其它学生以各自归口单位确认的退费金额为准;辅修学生退费以归口学院、教务处确认的退费金额为准。

(二)住宿费

住宿费退费金额以后勤管理部门提供的实际住宿情况为准。

(三)代管费

代管费退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应归口单位确认后,财务处办理退费。

(四)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退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应归口单位确认后,财务处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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